公共领域·公共利益·公共性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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詹世友
摘要:公共领域的存在必要性缘于以下事实:我们必须在公共领域中发现和创造公共利
益。公共利益的根本特点是其间接或直接的可分享性。我们的自我是普遍自我和特殊自我的统
一体,这一点可以说明为什么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能够存在,以及公共领域的公共性为什么不
是一个自然事实,而是我们要努力实现的目标。
关键词:公共领域;公共利益;公共性; 自我
中图分类号:C912.3;C914 文献标识码:A 文章编号:0257 5833(2005)07一OO64—10
作者简介:詹世友,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 (江西南昌 330047)
人们在公共领域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最本质的关系,就是公共利益的创造及其作用的发
挥。由于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地为所有公民所共享,所以,公共利益为一个“好社会”所必
需。在创造公共利益的过程中,公共组织如何体现出其真正的“公共性”就是其公共伦理价
值追求。
一
、公共领域的类型及其发展
“公共领域”是由哈贝马斯所复活的一个富有意义的概念,在公共伦理学中发挥着很大
作用,并得到了广泛的讨论。但是,这个概念在哈贝马斯的使用中,其意义有一种特定限
制。在我们看来,这个概念所指涉的领域多种多样,大致可以说,一个生活领域如果是公开
的、并且有着某种可共享性和可进入性,就是公共领域。公共领域的存在和发展,是建立在
划分了明晰的私人领域的基础上的,其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私人利益得到保障和促进,
而更是为了让人们获得某种“公共人格”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公共领域有其政治含义。
1.作为公共场所的公共领域。雷蒙特·戈斯(Raymond Geuss)说, “一个公共场所就是
一个我能被任何‘一个可能碰巧出现在那里的人’观察到,这就是说,被那些我没有私人交
情的人和那些不需同意就能进入与我的亲密互动中的人观察到” 的场所①。比如,公共市
场、公共学校、公共道路、商店等就可以看作公共场所。在公共场所中,人们的外在行为都
是暴露的,没有掩蔽的可能,为此,人们必须形成一些能够共同接受的行为规范。比如,行
为得体,要符合一般的交往规则,等等,避免做出令人感到怪异的、令人厌恶的行为。
收稿日期:2005—03—24
*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“公共管理伦理研究” 的阶段性课题(项目批准号:02BZX056),江西省人文社会科学 本文出自www.lunwendashi.com,在代写英语毕业论文与留学生论文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!如果需要原创英语论文,英文论文请联系QQ 8984985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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